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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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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各处(室、中心):
      根据《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经研究决定,于11月中旬开展2019年"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中期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项目范围
      (一)结题验收
      1.本次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为2017年银川能源学院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上年度延期的项目和申请人提出提前结题申请的项目同时验收。
      2.2017年立项、研究期限已到,但未能如期完成的学校科研项目,需按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做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3.计划对2015-2016年的课题进行清理,逾期仍不结项,将做撒项处理,并追回资助资金。
      (二)中期检查
      本次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为2018年立项的银川能源学院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开展。
      二、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本次项目结题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科研开发与实验仪器研究项目均由学校科研处组织验收。各项目负责人按照类别分别参加学校组织的结题验收会,并做现场汇报。
      (二)请各单位于11月8日前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要求上报各类材料,科研处拟定于11月13—15日召开结题验收会,组织专家对各类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标注"银川能源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字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范围。
      (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立项合同书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立项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内容或技术路线。
      (五)未被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须在一年内对项目进行完善,并在规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并视情况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
      (六)课题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三、材料报送
      (一)凡于2019年结题的校级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及支撑材料;科技开发与实验仪器研制项目,主持人还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技开发与实验仪器设备制作项目验收表》、《银川能源学院自制设备固定资产评估入帐登记表》。
      (二)申请延期的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延期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申请终止的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终止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三)2018年度立项的校级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银川能源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年度展报告》(一式三份)。



科研处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