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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能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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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我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承担或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学校科研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咨询、项目洽谈、合同审查、过程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等。学校财务"shy;"shy;"shy;"shy;"shy;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银川能源学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合同书签署完毕后报送科研处存档备案,以便作为科研工作量核算、科研奖励及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报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需要变更主持人的,应在项目结项前6个月以上,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科研处批准后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主持人。
    第九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项目主持人经科研处同意后,应及时与合作方联系、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项目主持人在执行项目合同时应与科研处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如项目组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主持人和依托单位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账户,由科研处、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按横向科研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除有明确的经费使用要求外,均按《银川能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奖励,按《银川能源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将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相关成果和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等材料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后,可以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科研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科研处备份存档。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依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