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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实用指南 | 与毕业生有关的就业政策

日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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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与毕业生求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7月1日起修订版实施。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就业平等等环节的规定都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二、主要就业政策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指令性计划分配阶段,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的深入和高校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大学生就业派遣制度逐步改革,并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学费,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第三阶段从21世纪初到现在,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

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制度的依据是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就业管理制度和就业派遣制度都依据《暂行规定》制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虽然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开始取消,但各高校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根据国家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定相应的就业管理办法。为了让自己的择业就业过程更加顺畅,毕业生应该了解和遵守所在高校的就业管理规定,这些政策规定一般在各地各高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都能查询到。

毕业生要实现就业,除了要遵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就业政策规定,还要符合接收单位所在地的人事接收政策规定。国家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放开对接收毕业生的户籍限制,对直辖市未做此要求。北京、上海等城市作为毕业生择业热点地区,在毕业生接收方面具有相对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