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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如何使用?

日期: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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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一式四份。
1、填写要求:
《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名称"为重要信息,不能简写,须与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严格一致;《就业协议书》中,特别注意档案接收的地址填写。档案接收"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是办理报到证和学校寄送毕业生档案的信息来源,毕业生一定要确保这三项信息的准确性。
2、 确定工作单位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如有需要特别约定的,请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私企除了要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外,还需到所在地的上级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盖章。
3、经学院、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和毕业生签名后,《就业协议书》就此生效。《就业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便更改。
4、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就业协议书》,任何人不得转借、挪用他人的《就业协议书》。
5、若因特殊原因毕业生需要单方面毁约的,必须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并由原用人单位开出解约函,毕业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可另择单位。毕业生持解约函及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补办《就业协议书》。